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1120,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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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馬不停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盛
被 告 宏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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