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1179,2015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姿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第21878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9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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