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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邱煥文
被 告 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366號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申請消費性信用貸款,而積欠中華銀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嗣由原告輾轉受讓該等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及金額明細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玉真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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