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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42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鐘育敏
被 告 許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4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琄琄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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