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1506,2016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蘇珉弘
被 告 周采慧即周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5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六十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怡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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