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168,2015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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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校園花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素珍
被 告 鄒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3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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