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2,2015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被 告 楊美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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