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212,2015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鄭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2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李俊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俊宏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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