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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王銘章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2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林冠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99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並自99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另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99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参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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