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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47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
被 告 楊聖慧
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4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靖雅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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