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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曾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5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朱立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伍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計息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計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另其中貳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自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陸拾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月琴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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