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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5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何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0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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