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549,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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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凰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全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藍凰萍對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新臺幣(下同)86,000元,本院判決48,600元部分勝訴,餘額37,400元部分敗訴,故上訴利益金額為3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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