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55,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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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55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明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2,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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