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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杜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5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李俊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俊宏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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