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564,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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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5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謝俊彥
蕭文吉
被 告 吳冠駒
杜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⒈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被告吳冠駒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杜美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並簽訂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
被告吳冠駒就學期間之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後(含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被告吳冠駒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學業完成後,自103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據系爭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被告杜美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債務已逾期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55,430元未清償。
又本件債務適用利率依系爭借據第6條約定「…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1%計算」,本件債務轉催收款日為104年4月2日,該日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加1%後為2.83%。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2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1,3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加上公示送達費用3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本       金 │   利息之計算     │    違約金之計算        │
│ (新臺幣) │                  │                        │
├──────┼─────────┼────────────┤
│  55,430元  │自民國103年8月20日│自民國103年9月21日起至  │
│            │起至104年4月1日止 │104年3月21日止,按左列利│
│            │,按週年利率1.83%│率10%,自104年3月22日起│
│            │計算之利息。      │至104年4月1日止,按左列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4年4月2日 │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
│            │年利率2.83%計算之│算之違約金。            │
│            │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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