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56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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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顏詠霖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5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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