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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被 告 呂玉里即陳文章之繼承人
陳孚碩即陳文章之繼承人
陳嵩原即陳文章之繼承人
陳卉泰即陳文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5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朱立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呂玉里、被告陳孚碩、被告陳嵩原、被告陳卉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杰瑞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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