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581,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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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58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 告 王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路○區○○里○○路000號4樓之7,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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