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58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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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58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劉婉如
被 告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58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貳萬零陸佰貳拾元自民國8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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