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60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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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崇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51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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