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60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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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蔡陳月枝
蔡孟光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城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以民國104年7月1日南院崑民申104年度南小字第608號函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函文後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4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6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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