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757,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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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75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筱蓉即林良芩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8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檢附貸款契約書、被告繳款明細,並以上開資料說明被告何時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到期及請求金額計算明細,並敘明有無行使抵押權求償,受償金額若干?)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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