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808,2016012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林燕雪
被 上訴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月1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104年12月31日寄存於金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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