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81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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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81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賴秀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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