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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張郁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8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陳俞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陸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另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壹佰參拾貳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月琴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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