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875,2015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劉南宏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8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林冠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參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月琴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