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907,2015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90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陳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捌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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