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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986號
原 告 陳許罔市
兼訴訟代理 陳鴻騰
人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王蘭瑛
陳依芳
被 告 徐千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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