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聲,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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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映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中華民國10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8日、104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

該案目前上訴中,為根據筆錄漏未裁判,影響訴訟取得權益,依法提起申請103年9月18日、104年1月14日、104年1月29日共計3次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103年9月18日、104年1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當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

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其聲請104年1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份,因該日係借用本院三樓調解室進行專家諮詢,非屬法院組織法第84條至96條所稱之「開庭」,現行專家諮詢要點及法院組織法均無對於專家諮詢必須錄音之規定(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修正理由亦可參照),且調解室並未配置錄音系統,因此該日並未錄音,無從發給。

故而此部份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亦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五、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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