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補,7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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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7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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