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救,14,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邱美英
法定代理人 王筑平
相 對 人 邱堯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堯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為重度智能障礙並領有重度殘障手冊,為無行為能力之人並由鈞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列冊為低收入戶之弱勢及無謀生能力,實無資力支出該裁判費,又聲請人所提起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有相關文件可資為證,聲請人顯非無勝訴之望,聲請鈞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重度殘障手冊、臺南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戶籍謄本以為釋明,並有聲請人之民國101年、102年、103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堪信屬實。

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4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認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