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救,16,201510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洪麗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薛金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復
據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嗣經本院以104年度南救字第16號受理,已於民國104年9月23日駁回在案。
惟抗告人收受該裁定,雖遵期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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