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救,1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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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邱美英
法定代理人 王筑平 通訊處:臺南郵政26之19號信箱
相 對 人 邱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4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聲請人係重度智能障礙,且為低收入戶、無謀生能力,實無資力支出該裁判費用,且本件有相關文件可資為證,聲請人並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臺南市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聲請人102年、103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為真實。

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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