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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棕櫚泉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毛棟誠
黃振順
被 告 胡雅貞
訴訟代理人 尤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胡雅貞欠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27,940元之事實有無理由,應以他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茲上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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