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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周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此合意管轄之約定仍應視其內容是否有排他性為據,必為具有排他性之合意管轄,始生原有之管轄法院失其管轄之效力。
經查:由本件兩造所簽訂之AIG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因申請、使用、終止使用信用卡或因信用卡申請書或本約定條款涉訟時,除法定或專屬管轄外,持卡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顯係法定管轄及合意管轄併存,即兩造雖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惟並無排他性,即依法律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仍就本事件有管轄權。
又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及居所地均在臺南市,有戶籍謄本及聲明異議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有管轄權,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本院將本事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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