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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許乃文
訴訟代理人 許瀚錚
被 告 王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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