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115,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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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吳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吉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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