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117,2015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丁銘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20088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須附被告繳費明細、請求金額及利率之依據證明),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