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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黃邱惠娥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邱惠娥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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