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157,2015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楊祖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俊艇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