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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楊祖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俊艇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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