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166,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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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鈞富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瑞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瑞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507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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