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185,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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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雅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原告前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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