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223,2015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松洲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9,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3,090元,尚應補繳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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