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240,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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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40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汝盈即吳惠玉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5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原告僅繳納1,990 元,尚需補繳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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