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263,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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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瑋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9,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90元,其尚應補繳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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