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275,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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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75號
原 告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晧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琬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4,228元,應繳納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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