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收購台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又原告之訴,原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程式顯然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