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144,2015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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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何季霖即林聲智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何佳謁
上 訴 人 何昀潔即林聲智之繼承人
何誼慧即林聲智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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