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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06號
原 告 蔡阿娥
被 告 楊志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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